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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在楼梯口的物品丢失后,向物业索赔能获支持吗?
    浏览次数:62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04


    2022年8月10日

    黄某计划将家中的茶台搬到

    位于某小区5楼的租房处

    因茶台尺寸过大无法进入电梯

    遂将其放在1楼的楼梯口墙边

    谁知一放就是两个月

    期间小区物业张贴通知

    要求业主限期自行清理

    堆放在楼道的杂物

    黄某对此并未理睬

    直至2022年10月中旬

    黄某偶然间发现

    之前放置在楼梯口的茶台不见了

    多番找寻无果后

    黄某想到物业关于清理杂物的通知

    遂认定系物业搬走了茶台

    要求物业偿还茶台或赔偿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建筑物通道、楼梯拐角

    安全出口处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

    作为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应当保持安全和畅通

    禁止堆放物品

    行为人不得有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

    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提前张贴通知及提示

    要求限期自行清理

    堆放在公共走道及楼梯的杂物

    逾期不清理的视为无主财物

    进行集中清理

    其行为应属于正当履职范围

    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己将茶台放置在

    公共楼道内近两个月

    应当预见到可能丢失的风险

    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案涉茶台系物业公司搬走或清理

    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黄某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返还物品

    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黄某诉请

    双方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

    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

    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

    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注:以上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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